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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电镀公司员工涉嫌排放有毒物质被公诉

时间: 2023-10-24 21:51:39 作者: 浇注机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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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虎门镇联新电镀有限公司原员工苏某因涉嫌排放有毒物质对环境造成污染,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18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受理苏某被指控对环境造成污染罪一案。据悉,这是“两高”关于污染入刑司法解释颁布近1年来,东莞全市受理的首宗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案件。

  据检察机关指控称,现年26岁的湖南男子苏某与谭某(另案处理)原系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凤凰山工业区联新电镀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污水排放工作,该公司经营者为林某(另案处理)。

  2013年9月26日,东莞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存放于废污水处理设施集水池废水未经处理用抽水泵经私设管道抽到另一集水池,再由私设排放口排入下水道,市环境监视测定中心站现场对该公司私设排放口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化验结果为,依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3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特别排放限值,该公司非法排入下水道的废水总铅超1.3倍、总铬超283倍、总镍超139倍、六价铬超6.18倍。2013年11月15日,上述监测数据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

  根据联新公司排放废水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审核认可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该公司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犯罪。

  2013年12月,得知自己可能已触犯刑律的苏某辞职离开了公司。直到2014年2月8日,公安机关经过连续侦查才在湖南省怀化市安化火车站将苏某抓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透露将择期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对外发布,对《刑法修正案(八)》第338条中规定的“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很严重”进行明确认定,且入刑的门槛降低,这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环保司法解释”。

  污染入刑的门槛大幅度的降低,人们却迟迟未能看到司法审判传来的严惩消息。在过往一年多的实践中,包括东莞在内的多个珠三角城市均鲜有污染入刑案件真正进入到法院审判的阶段。虎门联新电镀有限公司污染案件的受理,可以算得上是东莞在环境污染犯罪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突破。

  那么,对于环保、公安、检察等职能部门及司法机关而言,导致污染入刑案件的处理进展总是姗姗来迟的难点有哪些?

  据东莞市环保局介绍,尽管“两高”司法解释为环境执法中认定环境污染犯罪时扫清了法律依据的障碍,但在基层环境执法实践中,污染者往往拒绝配合,给环保部门取证带来一定的挑战,而污染者在受到处罚后又往往会反复进行投诉、提起行政复议,且执法过程中的监测结果需经上级环保部门认可后方可作为证据移交给司法部门,这些现实情况都客观上拉长了前期执法周期。

  与环保部门不同,如何让案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为困扰公安及检察机关的共同难题。

  东莞市检察院则坦言,环境污染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因果关系界定难、危害后果量化难、鉴定困难等一系列难点。其中,鉴定难的问题尤为突出,这主要源于刑事证据形式要求比行政证据要求高得多,另外环境污染鉴定费用高昂。

  “在办理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件中,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客观上加大了办案难度。但在以上描述的案件的侦办过程中,通过加强与环保和检察部门的沟通协调,顺利解决有关鉴定和案件认定等问题,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

  据东莞市公安局透露,接下来,该局将进一步加大线索排查,加强与行政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

  在线索来源方面,市公安局也表示,目前收到的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的报案数量较少。警方欢迎市民向公安机关举报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活动,能够最终靠拨打110电话、来信公安机关或者亲临公安机关等方式来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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